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单位纳税人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以下类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 申请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时,不需填写《税务登记表》,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在申请人资料提供正确齐全的前提下,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户主确认签字后留存。
(二)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不含个体工商)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专业从事,重庆工商代办,重庆代理记账,重庆代账公司,重庆会计公司,重庆代办营业执照,重庆代办执照,大竹工商代办,大竹代办营业执照,大竹代理记账,大竹公司注册,大竹代账公司,大竹会计公司,大竹代办执照 400-023-9501 13372617186
文章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