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登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 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大厅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重新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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